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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529号
案件名称上海盛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盛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知民初1529号原告:上海盛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桂,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法定代表人:肖晓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超,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伊新,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盛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桂,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伊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游戏分成款352242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依法享有手机游戏《仙临天下》独家代理运营权,并有权将游戏转授权被告进行独家代理运营。

2018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署了《手机网络游戏独家授权与代理发行合同》,就《仙临天下》游戏的运营事项达成独家代理运营合作。

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分成款义务。

累计拖欠分成款3522420.9元及相关逾期违约金。

合作期间,原被告针对《仙临天下》游戏分成情况进行了如下对账、付款、催款:对于2019年1月原告应得游戏分成款,双方完成对账,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该部分分成金额,还剩4407.15元未支付;

2019年2月原告应得的分成款为469893.75元,双方完成对账,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分成款。

2019年3月、4月、5月、6月、7月的分成款,被告拒不与原告进行对账,原告只得按合同约定,根据游戏后台充值收入,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向被告直接发对账单,被告收到对账单后5个工作日拒不反馈的,视为同意原告对账结果。

现被告仍未按约定支付该部分原告应得分成款,其中2019年3月、4月、5月、6月、7月原告应得分成款分别为人民币1535416.15元、1155580.2元、108961.85元、122015.65元、126146.15元。

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从对账流程角度,原告所有渠道的对账都来源于玩家充值的收入。

若最下游的推广渠道无法确认玩家充值收入,则上游的被告以及原告都无法完成对账结算。

原告是《仙临天下》独家代理运营方,授权被告作为联合运营方进行代理运营。

被告与游戏推广渠道合作,由推广渠道负责推广游戏,获得玩家充值收入。

玩家充值收入直接进入推广渠道公司的银行账户,推广渠道公司每月制作对账单,于次月与被告核对上月玩家充值流水,确认无误后将收益分成支付给被告。

被告在与推广渠道公司确认充值流水后,才能明确具体的玩家充值收入,并以此为基础与原告进行对账。

因此,原告所有渠道的对账都来源于玩家充值的收入。

若最下游的推广渠道无法确认玩家充值收入,则上游的被告以及原告,都无法完成对账结算。

二、自2019年3月起,由于推广渠道公司未与被告进行对账,故被告实际上根本无法与原告进行对账、乃至结算收益。

针对《仙临天下》游戏,案外人广州爱发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发玩公司)和长沙鲨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鲨游公司)是被告最大的推广渠道公司,充值流水占较高。

2019年4月在“飓风17号”专案中,爱发玩公司经营者和大批员工因违规经营被刑事拘留,公司不再继续运营,该刑事案件也尚在侦查过程中。

鉴于此情况,自2019年3月起的玩家充值流水,被告均无法与爱发玩公司进行对账,更不必说结算渠道收益,进而根本无法与原告进行对账和结算。

鲨游公司也自2019年3月份起单方违约,拒绝与被告进行对账和结算,被告已多次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敦促要求对账、结算付款,但该公司均不予理会,被告实际也根本无法与原告进行对账、结算。

剩余占极少比例的渠道推广商也均未按约与被告进行对账、结算,被告在多方催促无果后,已逐步启动法律手段维权。

因此,被告只有在每一个推广商渠道的充值流水完成对账并合并统计后,被告方能获得当月准确数据与原告进行对账。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原告主张的分成款仅为单方后台流水,未经过推广商渠道对账和被告对账流程,其主张的分成款计算方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8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案外人广州泰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逢公司)是《仙临天下》游戏软件[简称:仙临天下]V1.0的著作权人,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9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018年12月1日,泰逢公司与原告签订授权书,以独家代理运营方式授权原告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其运营平台上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运营《仙临天下》游戏,授权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手机网络游戏独家授权与代理发行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鉴于:1、甲方是享有手机网络游戏“仙临天下”(以下亦可称为“授权游戏”)安卓版和IOS越狱版的产品版权或合法授权;

包括对该游戏的开发、修改、更新及运营等权利;

2、乙方是拥有优质的市场运作力量和市场资源并拥有发行、运营产品的能力,主要从事手机游戏发行、推广运营等相关业务的公司;

3、双方希望利用各自领域之优势进行合作,双方协商就甲方所研发中文名为手机网络游戏。

《仙临天下》游戏的IOS越狱版和安卓版本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公会及长尾游戏运营渠道发行、运营事宜拟定本合同,由甲方将产品在授权区域的发行权与运营权独家授予乙方。

1.合同定义1.1“游戏:指甲方拥有版权或合法授权的中文名为手机网络游戏《仙临天下》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文档,包括更新版本和补丁等。

以下亦称“授权游戏”、“授权产品”、“标的物”。

……1.18授权游戏系统版本:本合同约定的手机游戏系统版本为l0S越狱版和安卓版本。

1.19SDK:乙方提供的手机端软件开发包,服务端开发包,同时包含相应示例源码,开发手册等用于创建移动应用的开发工具集合。

2.合同期限2.1本合同期限为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至授权游戏在授权区域商业化运营之日起2年(2020年12月3日)终止。

2.2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无续约需求,否则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3.合作内容3.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约中的条款,将手机游戏IOS越狱版和安卓版本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游戏公会和长尾渠道的运营和推广权代理权独家授予乙方。

……4.双方权利义务4.1.3本合同约定的授权游戏需接入乙方的充值渠道(即SDK)。

……5.代理分成5.1在本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基于乙方发行和运营的甲方产品的所有收入,按以下分成比例进行收益分成,双方的分成应只以授权游戏运营当月的游戏收益扣除渠道费和税费后作为执行的标准,各个运营月之间无必然的连续性,也不可以累加。

游戏收益分成金:(1)长尾渠道收益分成金:甲方获得当月长尾渠道运营收入的10%,作为甲方应得收益。

即甲方的收益分成当月的游戏收益*(1-税率)×10%(2)公会渠道收益分成金:①当月公会渠道运营收入即月公会流水<1000万元时,甲方获得销售月充值收入的10%,作为甲方应得的收益;即甲方的收益分成=当月的游戏收益*(1-税率)×10%;

②当月公会渠道运营收入即月公会流水>1000万时,甲方获得销售月充值收入的7.5%,作为甲方应得的收益;即甲方的收益分成=当月的游戏收益*(1-税率)×7.5%。

甲方如提供增値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中扣减的相关税费为0;

甲方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中扣减相关税费费率为3.36%;

甲方如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中扣减相关税费费率为6.72%;

举例:①如当月公会渠道的游戏收益为900万元,甲方提供了増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甲方的公会渠道收益分成=900000*10%-90000元;

②如当月的公会渠道游戏收益为1000万元,甲方提供了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甲方的公会渠道收益分成=10000000*7.5%=750000元。

(3)甲乙双方均同意以下情况属于非盈利性充值,须在合作游戏的游戏收益中予以扣除,不作为游戏收益进行分成:A.线上活动奖励(或充值奖励):指因合作游戏进行线上活动(或充值)而给予用户的游戏币/虚拟货币的奖励;B.客服赔偿、返还:指客服人员对用户购买等行为进行的游戏币赔偿、返还;C.测试点数:指因测试需要而进行的游戏币/虚拟货币充值。

5.2N的充值收入,乙方应于N+1月初的10号前向甲方发送N月的对账单。

甲方确认后,甲方将相应金额的有效増值税专用发票和加盖公章的结算单交给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发票和结算单后的第N+3个月内将该结算月甲方应得分成收益支付给甲方。

举例说明:1月份的充值收入,乙方于在2月10号前发送对账单给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收到发票后第N+3个月内进行结算支付。

5.3上述分成收益均为甲方的应收数额,该金额为含税价格,境内税由甲方自行承担,境外税(如有)由乙方承担。

乙方若为甲方代扣代缴该部分税费,并定期将完税凭证寄回给甲方,原则上每月寄回,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双方沟通。

银行产生的手续费用乙方负责。

5.4根据本协议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按照人民币进行结算。

5.5如双方对账单金额出现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误差在正负1%以下且误差金额在1000元以下(以乙方数据为基数),以乙方数据资料为准;

如双方误差在正负1%以上或误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乙方应对无异议的部份先行依前述条件付款,对有异议的部分可进行明细对帐,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决定。

5.6结算周期:本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为每个月的1日0时至该月最后一天的24时。

协议期满终止的,应于协议终止后10日内结算完毕。

5.7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对账的,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对账单,乙方超过5个工作日仍不反馈对账意见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对账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对账单支付甲方分成收益。

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迟延支付的违约金(如下述5.11条约定)。

5.8乙方逾期支付甲方运营收益分成的,应按每天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采取停止开新服、将已有服务器关注册、关充值的方式,且仍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分成款。

……9.合同的终止及后续处理9.1双方的终止权:除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况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将终止:9.1.1乙方或甲方拥有的相关从业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

9.1.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进入,或被其他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9.2合约终止后的后续处理事项:9.2.1本协议到期终止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任一方的原因导致协议终止的,由乙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前款所提用户进行退费和/或赔偿,退赔,甲乙双方按协议终止前一月依据本协议确定的分成比例各自分摊退赔金额……9.3为保障用户与乙方权益,如甲方无故进行单方面关闭服务器、拒绝乙方开新服、并服、拆服、关服等合理运营要求、故意不修复或制造游戏漏洞、缺陷、瑕疵、错误等致使游戏无法正常运营等恶意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行为的,甲方除应独自承担所有用户退赔费用,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给予第三方的赔偿款,行政罚款、法院判赔的赔偿款及和解款、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0.法律适用10.1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若双方在进行协商后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本协议签署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

10.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其它事项11.1如遇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甲、乙方均不承担对方的损失,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本合同。

11.2通知。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应通过双方约定的联系方式发送书面通知送达,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的联系人、及联系信息如下:甲方:上海盛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邮箱:chenoulili@163.com,乙方: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邮箱:455804136@qq.com……11.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原被告分别在上述合同上加盖公章。

涉案游戏《仙临天下》结算单显示,2018年12月充值金额为656513元,原告应得分成款为58088.15元;

2019年1月充值金额为3333442元,原告应得分成款为257638.6元;

2019年2月充值金额为6180120元,原告应得分成款为469893.75元。

原被告双方对上述结算金额进行对账并加盖公章确认。

2019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支付2018年12月及2019年1月的分成款共计311319.6元,尚欠4407.15元未付。

2019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2019年2月分成款发票价税合计469893.75元,被告未支付相应费用。

2019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

主要内容为:截至2019年4月底,我司应得的但贵司未支付的授权游戏收益分成包括以下3笔……①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我司应得的授权游戏收益分成金,……贵司仍有4407.15元未支付;

②2019年2月我司应得的授权游戏收益分成金,……贵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③2019年3月我司应得的授权游戏收益分成金共计为人民币1535416.15,贵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④2019年4月我司应得的授权游戏收益分成金共计为人民币1155580.2,贵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特请贵公司能够在2019年7月31日前将所有款项支付至我司银行账户。

如贵司仍不能按期支付,……向贵司追索欠款及逾期支付欠款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电子邮箱截图显示,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箱对涉案游戏分成款进行对账。

2019年6月20日,被告发送的结算单显示涉案游戏2019年3月的充值金额为948654元,原告应得分成款为73553.95元。

原告回复邮件表示该金额与后台不符,其后台充值金额为20372485元,请对方核实。

2019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涉案游戏2019年3-4月的结算单请求对账。

结算单显示,2019年3月涉案游戏充值金额为20372475元,原告应得分成款为1535416.15元;

2019年4月涉案游戏充值金额为15315101元,原告应得分成款为1155580.2元。

2019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涉案游戏2019年5-7月的结算单请求对账。

结算单显示,2019年5月涉案游戏充值金额为1213782元,原告应得分成款为108961.85元;

2019年6月涉案游戏充值金额为1463982元,原告应得分成款为122015.65元;

2019年7月涉案游戏充值金额为1537152元,原告应得分成款为126146.15元。

原告发送上述对账邮件的收件人均包含涉案合同约定的被告联系邮箱:455804136@qq.com。

2019年8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咏君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其使用手机展示的相关通讯记录界面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人员对其使用自携的手机连接公证处提供的网络进行的操作进行监督,将展示的手机界面图像进行拍摄打印,并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20725号公证书。

经查看,公证书附图的QQ聊天记录显示,3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信息称“我是猫玩商务对账”及对账模板,原告方回复“对应金额是指我们这边的后台流水?

?

”,被告方回复“是的”“后台流水”,并称“我感觉我们之间的流水差额很大呀”“我们这边的数据大概只有30多W的样子”“比你们这边少了一半”。

原告方回复“你是不是漏掉公会的”“只算了长尾的”。

被告方称“那我知道原因了”“御龙九霄武神吕小布等等我都没有算”“果然只算了公会的”“一对就对出来了”。

2019年8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咏君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其使用手机展示的相关通讯记录界面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8月14日,公证人员对其使用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的操作进行监督,将展示的计算机屏幕图像进行截取打印,并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21019号公证书。

经查看,在网页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s://xxid-center.gztfgame.com”,进入“后台管理系统”页面,输入账号密码登陆后进入“仙侠2.5D中央后台”。

该后台的充值数据分析项下的按月统计(渠道)显示各月份的充值金额如下:2018年12月为658433元;

2019年1月为3333316元;

2019年2月为6181296元;

2019年3月为20372485元;

2019年4月为15315101元;

2019年5月为1213782元;

2019年6月为1463982元;

2019年7月为1537152元。

原告庭审中主张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19年6月28日之后的20个工作日起算。

被告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标准。

另查明,被告因鲨游公司拖欠联合运营手机网络游戏《万界灵域》分成款产生纠纷,向本院另案起诉鲨游公司,案号为(2020)粤73知民初561号。

2019年4月23日,爱发玩公司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广东省阳江市警方查处。

再查明,被告是成立于2017年5月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1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软件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游戏软件设计制作、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手机网络游戏独家授权与代理发行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故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应在双方对账确认并收到原告出具的相应发票后在结算周期内向原告支付涉案游戏分成款。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欠款的诉请应否支持;

2.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否支付违约金。

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欠款的诉请应否支持的问题依照涉案合同第5条第5.2项关于代理分成的约定,被告应在双方确认游戏收益分成并收到原告开具的对应金额发票后,在结算周期内向原告支付分成款。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对账的,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发对账单,被告超过5个工作日仍不反馈意见的,视为被告同意原告对账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对账单支付原告分成收益。

原告表示被告尚拖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分成款4407.15元及2019年2月的分成款469893.75。

原告已发送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的分成款对账单给被告,但被告未予对账,而拖欠上述分成款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的分成款金额均经过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

被告承认拖欠原告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分成款4407.15元,原告亦足额开具2019年2月分成款469893.75元对应发票给被告,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分成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的分成款的问题。

被告对此月份分成款金额不予确认,认为充值金额来源于原告后台,抗辩称因其下游推广渠道公司原因未与其进行对账,进而导致无法与原告对账。

本院认为,第一,签订涉案合同的主体为原被告,并不涉及被告所称的推广渠道公司鲨游公司及爱发玩公司,合同条款也未约定原被告双方的对账程序需要其他公司参与。

即使被告陈述属实,其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与原告的对账义务再向他人主张权利。

第二,虽然涉案游戏充值金额来源于原告后台,但合同第4条第4.1.3项约定涉案游戏需接入被告的充值渠道(SDK),被告亦可通过查询后台与原告完成对账,而非不予理会。

从QQ聊天记录可知,原被告双方有通过查询后台充值记录进行对账的习惯,而且经双方对账确认的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的充值金额与原告后台查询的对应金额误差较小,可见该后台数据具有较高可信度。

因此原告在被告未予配合的情况下主张根据后台查询充值金额,进而计算应得分成款并无不当。

此外,被告亦无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的对账金额有较大误差。

第三,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对账的,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发对账单,被告超过5个工作日仍不反馈意见的,视为被告同意原告对账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对账单支付原告分成收益。

因被告未按约定进行对账,原告向被告的联系邮箱发送了上述月份对账单,但被告未予回应。

综合考量上述情况,被告支付2019年3月份至2019年7月份的分成款给原告的条件均已成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分成款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被告应在支付条件成就后的结算周期内向原告支付分成款,截至本案起诉之日,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分成款尚拖欠部分费用,2019年2月至7月的分成款均逾期未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涉案合同第5条第5.8项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分成款的,应按每天万分之三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虽然被告请求降低违约金标准,但每天万分之三相当于年化利率10.95%,并不畸高,被告仍需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从2019年6月28日之后的20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26日起算。

虽然晚于合同约定的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的分成款违约金起算日期,但视为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因此,对上述月份的违约金以2019年7月26日起算。

由于原告发送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的分成款对账单日期为2019年8月9日,根据合同第5条第5.7项约定,该部分违约金计算日期应从2019年9月6日起算。

综上,本院确定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如下:从2019年7月26日起,以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拖欠的的分成款4407.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7月26日起,以2019年2月的分成款469893.7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7月26日起,以2019年3月的分成款1535416.4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7月26日起,以2019年4月的分成款1155580.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9月6日起,以2019年5月的分成款108961.8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9月6日起,以2019年6月的分成款122015.6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9月6日起,以2019年7月的分成款126146.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盛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分成款项合计3522420.9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7月26日起,以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拖欠的的分成款4407.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7月26日起,以2019年2月的分成款469893.7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7月26日起,以2019年3月的分成款1535416.4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7月26日起,以2019年4月的分成款1155580.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9月6日起,以2019年5月的分成款108961.8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9月6日起,以2019年6月的分成款122015.6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从2019年9月6日起,以2019年7月的分成款126146.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盛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80元,由原告上海盛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49元,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2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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