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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玉晟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15民初11910号
案件名称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玉晟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玉晟水果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5民初11910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573065688B),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玉晟水果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Y69TU75),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莱茵达路102-2号市政天元城单身公寓4幢169室。

经营者:陶种玉。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玉晟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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