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6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应,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官召,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清镇市韵鼎烟酒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岭东路东门广场3栋1层16号。
经营者:徐小媛。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镇市韵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