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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执300号
案件名称执行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300号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西安端超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西安端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端超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西安端超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

2、承担诉讼费690元,本案执行费36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端超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被执行人西安端超商贸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履行了本案债务,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360元。

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300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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