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300号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西安端超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西安端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端超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西安端超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
2、承担诉讼费690元,本案执行费36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端超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被执行人西安端超商贸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履行了本案债务,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360元。
申请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300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