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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玲与杨健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971号
案件名称曾子玲与杨健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子玲,杨健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971号原告:曾子玲,女,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乐,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健,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子玲诉被告杨健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子玲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子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子玲撤回对被告杨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子玲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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