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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温瓯刑初字第1142号
案件名称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瓯刑初字第11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4)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通过物流公司陆续从江苏省、广东省等地购进假冒的宝洁、纳爱斯等品牌的日化用品,并将上述物品存放在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霞坊住宅区B-1幢西边间、霞坊住宅区A-4幢6-7号、霞坊北路141号、霞坊北路143号的四间仓库内欲批发销售。

2013年5月10日,温州市瓯海区工商分局对被告人王某租赁的四处仓库及二辆运货车进行检查,查获大量日化用品,共计208964件。

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485056元。

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甘某、夏某、阳某、陈某、潘某、周某、李某的证言,现场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商标注册证及鉴定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某系未遂犯,且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已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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