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2号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江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吉林,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紫含,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钟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旭,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毛宗冬,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7元,减半收取计2439元,由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