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商丘市翔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广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艺,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翔波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翔波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商丘市翔波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翔波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翔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