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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定芳与燕京啤酒(昆明)有限公司、宁波国义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48号
案件名称陈定芳与燕京啤酒(昆明)有限公司、宁波国义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定芳,燕京啤酒(昆明)有限公司,宁波国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48号原告:陈定芳。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

被告:燕京啤酒(昆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飞。

委托代理人:刘俊波。

委托代理人:武晓敬。

被告:宁波国义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建梅。

委托代理人:严宁荣。

委托代理人:史全佩。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芳与被告燕京啤酒(昆明)有限公司、宁波国义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定芳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定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定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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