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370张藤耀与苏州马盖先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70号
案件名称370张藤耀与苏州马盖先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藤耀;苏州马盖先户外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70号原告张藤耀,男,1962年8月12日生,台湾居民,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马盖先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民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茂,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张藤耀与被告苏州马盖先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张藤耀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藤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藤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张藤耀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审 判 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