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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王琛、高晓明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锡滨知民初字第0023号
案件名称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王琛、高晓明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王琛;高晓明;无锡市新消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知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荣巷街道钱姚路勤新工业集中区龙山文博工业园3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健、孙建峰,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琛。

委托代理人王学华,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晓明。

委托代理人王学华,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消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龙山文博工业园3号房内。

法定代表人王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学华,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琛、高晓明、无锡市新消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琛、高晓明、无锡市新消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5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无锡市消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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