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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扬州市力创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西马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39号
案件名称原告扬州市力创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西马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市力创机床有限公司;江苏西马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扬州市力创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荷叶西路。

法定代表人夏春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西马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加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建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力创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西马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扬州市力创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力创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扬州市力创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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