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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波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299号
案件名称周小波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小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299号罪犯周小波,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佛顺法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佛中法知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周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波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11月8日至2014年4月2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

2013年9月获得表扬;

2014年3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小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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