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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童长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00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童长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童长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业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长年,系苏州市沧浪区童长年服装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童长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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