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金航峰。
委托代理人:张郁清。
被告:喻荷球。
委托代理人:陈蓝蓝。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航峰与被告喻荷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航峰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航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航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