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296号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西安宝之岛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关于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西安宝之岛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宝之岛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1.西安宝之岛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3万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690元、执行费36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宝之岛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履行全部债务,执行费已缴纳。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296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