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78号原告任国胜。
委托代理人李宏武,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胜与被告王一龙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胜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国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任国胜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任国胜负担。
其余1650元,退还原告任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