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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清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常知民初字第158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清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金清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清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清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清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清林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清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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