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92知民初642号 原告 东方今报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06号。
法定代表人:胡士才,该单位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 邓州市华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仲景东路三里阁社区14网格362号。
法定代表人:吕桂英。
案由 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由其管理并使用的微信公众号《邓州印象》(微信号:dzyxwh)非法使用的东方今报社作品《邓州去这里的高速公路通车了》;
《南阳这个男子干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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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镇平县一面包车撞上大吊车!
》等3篇文章及其所含新闻图片1张。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作品使用费壹万元(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因为本案诉讼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案件由来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理由 2021年1月27日李丽花通过司法电子证据云对被告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dzyxwh)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三篇文章改编成《邓州去这里的高速公路通车了》;
《南阳这个男子干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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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1伤!
南阳镇平县一面包车撞上大吊车!
》进行电子证据保全。
经对比,被控侵权的文章及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内容构成基本一致。
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邓州印象》(微信号dzyxwh)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无证据显示邓州市华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涉案文章支付过报酬或者获得了授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州市华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东方今报社的著作权,从网站上删除涉案文章;
二、被告邓州市华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方今报社作品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方今报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