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三初字第8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被告:阜城县佳乐富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敬义,经理。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阜城县佳乐富家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阜城县佳乐富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