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节龙,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节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