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156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运中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倩。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运中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