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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782号
案件名称王俊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俊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782号罪犯王俊华,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深福法知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王俊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8日至2014年6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

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记功,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获得14次嘉奖)。

罚金人民币19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40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俊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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