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知初字第124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燕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佳捷,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小俊,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大连锁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代表人:贺拥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大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