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04号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桢华。
被告殷宪礼,系南通市崇川区大头香料经营部业主,经营地江苏省南通食品城1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唯加公司)与被告殷宪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好唯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好唯加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好唯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好唯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