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040号原告周冀东。
委托代理人李大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亚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友谊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三明。
委托代理人景丽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冀东诉被告西安友谊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冀东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冀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冀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周冀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