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79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海,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市槐荫区凤飞酒店用品综合批发部个体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匡山酒水食品批发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