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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育红与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1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00119号
案件名称段育红与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1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段育红,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00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育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电线电缆基地明珠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相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后林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奇,该厂厂长。

上诉人段育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以下简称三源废物处理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鑫泰公司赔偿8000元,三源废物处理厂赔偿2000元。

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

段育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段育红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对鑫泰公司、三源废物处理厂的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育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段育红撤回对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的一审起诉。

二、准许段育红撤回上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段育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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