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5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特好家洪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80号西铁科技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莫洪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信珍。
委托代理人朱卫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特好家洪福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775元,退还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