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知初字第92号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科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
法定代表人:何若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科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