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辖初字第3号原告广州阿比泰克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鹏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ALFKLAUSSCHMIDT,该公司总裁。
被告常州市华瑞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倪文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任丘市焊割设备厂,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吕公堡颜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辉,该厂厂长。
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原告广州阿比泰克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比泰克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华瑞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任丘市焊割设备厂(以下简称焊割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焊割厂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9月25日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阿比泰克公司诉称,2006年2月28日,德国亚历山大·宾策尔焊接技术两合公司就其自主研发设计的一种用于焊炬及割炬的手炳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经审查,该专利申请于2007年4月25日获得并公告,专利名称为“用于焊炬及割炬的手炳”,专利有效期至2016年2月28日。
2014年1月24日,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上述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阿比泰克公司。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制售的规格为15AK3M的焊枪产品所使用的手炳之外观设计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极其近似,经比对,该产品也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实施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63000××××.5的焊枪产品;
判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并销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模具;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等。
被告焊割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住所地在河北省任丘市吕公堡镇颜村,故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及理由,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因被告华瑞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夏庄村,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焊割厂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丘市焊割设备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