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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李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5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李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李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5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黄仁操。

被告李峰。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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