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42-1号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0号楼1至4层401,组织机构代码74939768-7。
法定代表人夏春秋。
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三十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7925377-6。
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雅琦,女,汉族,系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汉搏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上坑社区宝业路76H一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669571-1。
法定代表人胡泽华。
被告胡泽华,女,汉族。
本院受理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汉搏尔科技有限公司、胡泽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192693.6)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9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