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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衡民三初字第84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三初字第8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被告: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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