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实习),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燕玲,女,住泉州市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万元并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所开店铺已经倒闭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燕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