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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吉佳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维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194号
案件名称余姚市吉佳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维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市吉佳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维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94号原告:余姚市吉佳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吉安。

委托代理人:赵津。

委托代理人:陈超。

被告:宁波维鹏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柏章。

委托代理人:傅凌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吉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维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吉佳电器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吉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原告余姚市吉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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