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2608号原告黄心怡,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台湾省苗栗县。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福根,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系厦门市思明区陈小恋干果食品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陈小恋,系被告陈福根的妻子。
原告黄心怡与被告陈福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心怡于2014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福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心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心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心怡负担。
审 判 长 倪宗泽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