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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喻建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921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喻建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喻建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92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炼,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喻建新,系宁乡县玉潭镇芯芯副食品商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秦亚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喻建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喻建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喻建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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