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四初字第42号原告李吉斌,男。
委托代理人刘大志,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晶森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6号2单元9层1号。
法定代表人宋立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丹丹,女,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于渊,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斌诉被告晶森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吉斌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吉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李吉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