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02号原告:义乌市恺斯特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荷叶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锦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国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化高,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恺斯特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化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恺斯特文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恺斯特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义乌市恺斯特��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