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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龙湖日用化工厂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肇中法民初字第192号
案件名称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龙湖日用化工厂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X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XX日用化工厂,肇庆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肇中法民初字第192号原告:XXXX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XX路口。

法定代表人:宋X,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肇庆市XX日用化工厂。

住所地:肇庆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XXXX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XX日用化工厂、肇庆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孔日新、审判员何桑、审判员钟雪梅组成合议庭。

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XXXX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X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XXXX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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