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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尚品宝岛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302民初976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尚品宝岛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尚品宝岛眼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976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9A。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李嘉文,系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怀宇,系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尚品宝岛眼镜行,住所地:仲恺高新区惠风五路88号和密方层一层1F-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0MA519K3MXU。

经营者:林锦辉,男,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45××××××××××××354。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尚品宝岛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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