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3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加件。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加件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朱加件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本院按照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通知其于2014年10月21日10:00到本院第七法庭参加开庭,该邮件已于2014年8月21日送达给原告。
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