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7号原告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宇宁,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萍,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东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林,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奚伟民,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东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证据保全民事裁定,并于2014年6月25日对被告无锡东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E6-F11号展馆展出的DBHA-ⅡB高温气流雾化染色机予以查封、扣押。
2014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被告同意将已被本院查封、扣押的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抵偿给原告。
2014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予以解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无锡东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E6-F11号展馆展出的DBHA-ⅡB高温气流雾化染色机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