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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48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

2014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2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同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茹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同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与叶某某、易某某、于某某、张某、谢某某和梁某某等六人(均已判决)未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步工业区某某村的某某织造厂内生产假冒“CK”注册商标的内裤和假冒“耐克”、“安踏”、“特步”等十一个注册商标的袜子。

其中,邱某某负责假冒注册商标的编程的工作以及安排张某等人将编程的假冒注册商标输入织袜机等工作。

后叶某某等人以每打人民币8.2元的价格出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袜子900打,获利人民币7380元,并准备以每条人民币1元的价格出售假冒“CK”注册商标的内裤。

2013年9月26日,民警在南海区里水镇某某织造厂一楼左侧厂房、二楼仓库和包装车间以及位于里水镇大步某某口村某某号的厂仓库内共起获假冒注册商标“耐克”牌袜子120484双、“阿迪达斯”牌袜子113380双、“斐乐”牌袜子45100双、“特步”牌袜子30960双、“安踏”牌袜子24560双、“背靠背”牌袜子22064双、“Levis”牌袜子40540双、“李宁”牌袜子41800双、“361°”牌子44080双、“哥伦比亚”牌袜子3600双、“彪马”牌袜子2400双,共计488968双,价值人民币约334128.13元;

起获假冒注册商标“CK”牌内裤19920条、价值人民币19920元。

另民警在上述地点起获假冒注册商标“耐克”标签23000张、“阿迪达斯”标签13380张、“斐乐”标签13000张、“特步”标签10000张、“安踏”标签16200张、“背靠背”标签13000张、“Levis”牌标签3910张、“李宁”标签3000张、“361°”标签5000张、“哥伦比亚”标签9000张、“彪马”标签3500张和“CK”标签7500张以及笔记本三个。

2014年7月22日,邱某某主动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城南派出所投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公司代表曹某的陈述,同案人叶某某、易某某、于某某、张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佛公(禅)勘(2013)5981号鉴定意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请法院判决清单,斐乐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彪马商标权人出具的价格参考、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明,耐克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和公证书,李宁商标权人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Levi’s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书和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企业法人执照、侵权产品图片的情况说明,Columbia商标权人出具的声明、鉴定书、企业法人执照、商标注册证和侵权产品图片的情况说明,安踏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驰名商标通知、商标注册证和核准续展注册证明,361°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和侵权产品图片的情况说明,adidas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CK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侵权产品图片的情况说明,特步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Kappa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别证明、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证明和侵权产品图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明确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现场查扣的袜子488968双加上已销售的袜子900打,以被告人叶某某供述的售价每打8.2元计算,价值约341508.13元。

现场查扣的内裤19920条,以被告人易某某、叶某某供述的售价每条1元计算,价值19920元。

故本案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61428.13元(341508.13元+19920元)。

被告人邱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4581865号的“”商标所有人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袜等。

商标注册证号333574号的“adidas”字母商标所有人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袜子。

商标注册证号163333号的“”字母商标所有人是满景(IP)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短统袜、长统袜。

商标注册证号5043141号的“”字母商标、2014416号的“特步”文字商标所有人均是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袜。

商标注册证号654某某5号的“”图形商标所有人是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袜。

商标注册证号7837053号的“”图形字母商标所有人是阿喀琉斯体育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袜。

商标注册证号1489308号的“LEVI’S”字母商标所有人是利惠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袜。

商标注册证号4936416号“”字母图形商标所有人是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袜。

商标注册证号7375770号的“361°”商标所有人是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袜等。

商标注册证号5288005号的“”字母图形商标所有人是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袜等。

商标注册证号76559的图形商标、76554的“PUMA”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彪马欧洲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运动袜等。

商标注册证号991313号“”字母商标所有人是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三角裤等。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其注册有效期或续展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在袜子、内裤上使用的标识分别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的注册商标在两种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减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邱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适用缓刑。

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考虑到被告人邱某某只是按件收取工资,直接所得较少等因素,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其不宜按非法经营数额为基数计算罚金,可按收入作为基数酌定,故本院酌定对被告人邱某某科以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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