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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月刑初字第134号
案件名称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XX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月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赣鹰月检刑诉(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李XX利用从市场上回收的废旧电视机上拆下的旧显像管,与购进的新电视机主板、外壳进行组装,生产电视机,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标有康佳贵族(KOGKZ)、长虹精品(CHANGHONGJP)、熊猫(PANDA)等商标的包装箱包装后,进行销售。

自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止,李XX共销售给鹰潭市经销商熊XX翻新贴牌电视机共600多台,销售金额为120990元;

销售给鹰潭市经销商程X翻新贴牌电视机共计300余台,销售金额67930元;

公安机关从李XX仓库内扣押各类电视机532台,货值金额约为98845元。

经江西省工业和信息产品监督检验院抽样检测鉴定,所有抽样检测的彩色电视机均为拆旧翻新电视机,检验不合格,属于伪劣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XX的供述;

证人熊XX、程X、林XX、林X柏、姚XX、朱XX、宋X、张X、桂XX的证言;

证人姚XX、朱XX对李XX的辨认笔录;

被告人李XX组装生产电视机的地点、现场情况、组装后的电视机、包装箱等的照片;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产品监督检验院技监字(2013)02号技术鉴定书;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

李XX、熊XX银行帐户流水;

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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