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2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爱客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邬丹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爱客多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