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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先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610号
案件名称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先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王建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610号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先,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学玲,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万堤镇前屯村3组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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