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娟,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卫文,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系广州市天河区双联汽配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卫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