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1011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
被告黄道荣,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黄道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